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渝府辦發〔2015〕36號,以下簡稱《辦法》)、《重慶市物價局 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于貫徹〈重慶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渝價〔2015〕68號)和《重慶市國土房管局 重慶市物價局關于全面貫徹執行〈重慶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渝國土房管〔2017〕309號)等文件精神,報經區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區發展改革委、區國土房管局印發了《關于貫徹〈重慶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津發改委〔2018〕64號,以下簡稱《通知》),為便于社會公眾知曉和企業正確理解執行相關政策規定,對相關政策作如下解讀:
三、江津區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
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物業服務各方合法權益,維護物業服務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重慶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重慶市定價目錄》等相關規定,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區國土房管局根據第三方成本調查和測算情況,綜合論證會和風險評估會意見,參考重慶主城及周邊區縣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對應《服務等級標準》,擬定了《重慶市江津區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上報區政府,并經區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四、執行時間
經區政府同意,從2018年10月8日起執行。
五、新舊政策銜接
《通知》執行時,已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的,在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前仍按原收費標準(包括物業服務費、電梯費、公攤水電費和空置房物業費等收取方式和收費標準)執行。
《通知》執行后,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按照《辦法》和《通知》執行。
六、業主維權途徑
(一)法律途徑
對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及其它侵害業主權益的行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行政途徑
1.價格舉報投訴
對不按規定執行政府指導價和明碼標價等價格違法行為,公眾可向價格主管部門投訴舉報。舉報電話12358,區發展改革委舉報電話47543532。
2.服務舉報投訴
對服務行為和服務質量等問題,公眾可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區國土房管局舉報電話47549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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