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是否收費由業主大會決定
小區停車位及公共收益問題,也是業主一直關心的問題,9月1日實施的《條例》也做了明確規定。
《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業主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和優先租賃權。
確需利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改建停車位的,應當經業主大會決定,并依法辦理規劃、消防等相關手續。
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車輛,不得影響道路通行、阻礙特種車輛執行任務或者損壞共用設施設備。
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由業主大會決定是否收取場地占用費以及收取標準等事項。業主大會決定收取機動車輛場地占用費的,場地占用費的收取和使用情況應當向業主公示。
專有部分長期空置的,業主應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并可以與物業服務企業就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管理及緊急情況處置等事項簽訂協議,采取措施防止漏水、漏電、漏氣等事故的發生。
信息公示
7類信息 須在顯著位置公示
同時,《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并及時更新: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和項目負責人基本情況、聯系方式、物業服務投訴電話;
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
電梯、消防、安防等專項設施設備及專業經營設施的維修保養單位的名稱、資質、聯系方式和應急處置方案;
共用水電費用分攤情況;
共有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益及使用情況;
房屋裝飾裝修及使用過程中應當注意的安全事項;
其他應當公開的信息。
業主、物業使用人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答復。對未公示或者未及時更新物業服務相關信息的,住建部門負責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湯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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