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物價分局、公安分局,各保安服務公司:
為規范保安服務收費行為,促進保安服務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公安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保安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粵價[2001]187號)精神,現就調整保安服務收費指導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保安服務公司為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居民住宅區、公共場所提供安全守護、巡邏等安全防范服務的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基準價為2100元/人月,雙方可在向下浮動20%、向上浮動不限的范圍內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其他保安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保安服務公司與委托方自行協商確定。
二、保安服務公司提供安全防范服務收取費用,應遵守《廣東省保安服務收費管理規定》。
三、以上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執行。深圳市物價局、深圳市公安局《關于貫徹執行<廣東省保安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深價[2001]75號)中關于我市保安服務收費指導標準的具體以及《關于調整保安服務收費指導標準的通知》(深價聯字[2005]46號)同時廢止。
深圳市物價局 深圳市公安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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